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业务人员的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解决村母婴保健人员的补贴、奖励和待遇,村民委员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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