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边远山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其检查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