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的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