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母婴保健人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