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