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鉴定收费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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