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