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区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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