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由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对鉴定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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