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设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员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任命。
医疗保健单位设母婴保健检查员,协助监督员做好母婴保健检查工作。检查员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任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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