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