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 提倡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并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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