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渔业生产实行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的方针,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生产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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