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条 辖区内渔业水域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