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所有的渔业生产设施和产品以及依法取得的养殖水面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