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八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承包人持承包合同,到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养殖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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