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