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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