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