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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