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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