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动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设备设施,规范数据报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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