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