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