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
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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