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未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细化建筑绿色发展验收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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