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绿色农宅、装配式农宅、超低能耗农宅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引导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鼓励按照抗震设防规定、节能降碳设计标准等要求建设。申请实施新建翻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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