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建筑执行的标准、绿色环保性能、绿色技术措施、设备设施清单和使用说明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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