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将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情况予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