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
(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
(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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