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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