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