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