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