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