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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