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