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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