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