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报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