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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