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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