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支持在数字经济行业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