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政务服务、卫生健康、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数字无障碍建设。对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当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