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拟订相关促进规划,推动落实相关促进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网信、人才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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