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推进非公共数据的汇聚,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提升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域大数据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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