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公共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或者计划,采取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