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本市设立金融、医疗、交通、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公共数据特定区域,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特定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公共数据特定区域,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特定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