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有关公共机构依照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编制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要求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当确保汇聚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探索建立新型数据目录管理方式。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