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空间资源,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空间资源,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